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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政策
探亲费报销
发布时间:2013年03月28日 14:05 作者: 本站编辑 浏览次数:

凭探亲审批表(一式两份,应事前填写)和外埠旅费报销单,经院总支或部处负责人审核后签字盖章,一份由人力资源处(或学院)留存,一份送财务处办理报销。(参见《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号)

享受探亲的规定和待遇:

1. 未婚探父母及已婚探配偶每年报销一次,已婚探父母四年一次;

2. 报销范围及标准:火车硬座或四等舱轮船的费用;50岁以上且乘火车48小时以上,可报硬卧;四年一次报销,费用在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可以报销;

3. 探亲费只能本年度报销,隔年后不予报销。车票遗失不予报销;

4. 见习期教职工不享受探亲待遇;离异后孤身一人的,按未婚处理;

5. 本校教职工探亲应在寒暑假期间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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