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校园,在国家、学校已经建立的多重生活保障措施的基础上,学校领导及工会决定增加对学校慈善帮困基金的投入,以进一步加大对因罹患重大疾病或其它突发事件造成生活困难的教职工及家庭的帮扶力度。同时也为建立和完善工会帮困送温暖的长效机制,并使帮困工作更加规范和便于操作,根据《上海交通大学教职工慈善帮困基金章程》,特对实施办法进行修订。
第一章 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上海交通大学事业编制教职工。
第二章 困难补助的原则
第二条 学校、部门合理分担;
第三条 保证慈善帮困基金可持续正常运转。
第三章 常规困难补助标准
第四条 门诊大病接受中、西医治疗,并且每月拿病假工资在家休息的教职工,或医院检查出大病3年以内者,家中困难和病情严重的,每季度给予1000元的补助(再次复发按新大病计)。
第五条 门诊大病接受中、西医治疗,虽在单位上班拿正常工资的教职工,或医院检查出大病4~5年以内者,但每月还需支付治疗费用,视其家中的困难程度和病情的严重程度(由本人提供用药发票),每季度给予500 元的补助;5年以上病情基本稳定的,春节前一次性给予1000元的补助。
第六条 对患红斑狼疮、尿毒症等很难治愈且长期用药的特殊患者,每季度给予800元的补助。
第七条 因患精神病等很难治愈,且长期需要家人看护或用药的特殊患者,每季度给予500元的补助。
第八条 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还未纳入社会救助或享受社会救助后生活仍有困难的低收入特困教职工,每季度给予500元的补助。
第九条 子女读书或有残疾无收入,且配偶无工作、失业、长病假、协保、离岗等造成家庭生活明显困难的教职工,分别视不同情况,春节前一次性给予500~800元的补助。
第四章 特殊困难补助标准
第十条 对初次确诊罹患癌症、尿毒症等重大疾病及做心脏搭桥、重大器官移植等手术的教职工首次给予5000元的补助,在其后2年内的治疗中,个人承担的医疗费(自费部分)每超过25000元,再给予5000元的补助,累计补助限额为20000元。
第十一条 对于因突发事件造成生活特殊困难的教职工,根据其困难程度,一次性给予不超过5000元的补助。
第十二条 对因病去世的在职教职工,生前得到特殊困难补助总额未达到10000元的,给予其家属至10000元差额部分的补助;生前得到特殊困难补助总额达到或超过10000元的,给予其家属1000元的补助。
第十三条 对因突发事故去世的教职工,一次性给予其家属10000元的补助。
第十四条 对于特殊情况,或一次性补助申请超过10000元的,由学校工会常委会研究决定。
第五章 申请办理程序
第十五条 常规困难补助一般由教职工本人、家属或部门工会如实提出书面申请(见《常规困难申请表》),由部门工会和党组织签署意见并审核后,交校工会审批。
第十六条 特殊困难补助由教职工所在部门工会会同单位主要领导提出书面申请(见《特殊困难申请表》),由校工会主席会议审批。
第六章 慈善帮困基金的来源
第十七条 全校每年“一日捐”的善款。
第十八条 学校每年从福利经费中至少注入25万元。
第十九条 工会从学校拨缴的工会经费中每年注入15万元。
第七章 教职工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 每一位教职工都享有要求落实本实施办法的权利,同时也都应该响应上海市总工会的号召,积极参加学校工会组织的“一日捐”活动。
第二十一条 工会于每年一月份向教职工公布上一年度“一日捐”和慈善帮困基金使用情况。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在编制控制范围内的人才派遣人员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对积极参与学校“一日捐”活动的学校其它在岗人员,可参照本实施办法给予适当补助。
第二十四条 原事业编制退休教职工去世,一次性给予其家属500元的慰问金。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于学校工会常委会修订并通过之日起试行,由校工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