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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科学报】徐家良:完善慈善组织治理与监管机制
发布时间:2023-05-17 15:00:30 作者: 浏览次数:

(作者:上海交通大学国际与公共事务学院教授、中国公益发展研究院院长 徐家良)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强调,引导、支持有意愿有能力的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积极参与公益慈善事业。2016年3月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明确慈善组织是慈善事业的主要主体。慈善事业涉及诸多方面的活动和主体,前者如慈善捐赠、慈善募捐、慈善服务、慈善评估、慈善传播和慈善监管等,后者则包括慈善组织、捐赠者、受赠者、志愿者等。其中慈善组织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既是慈善募捐、慈善服务、慈善传播等活动的直接实施主体,又连结着捐赠人、受赠人、志愿者等其他相关方。正因为其特殊的地位,慈善组织治理与监管机制在慈善事业发展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为了确保慈善事业正常持续,就有必要建立和完善相应的监管机制,确保慈善纠错机制有效运行。

然而,在实践生活中,慈善组织治理与监管机制存在着一些问题,概括起来有以下五个方面:一是权利与义务的不对等;二是结构与运行的不协调;三是能力建设与技术手段的不相称;四是秩序与活力的不匹配;五是信息公开与监管机制的不到位。为了确保慈善事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有必要采取相关政策措施维护权利与义务对等,推动慈善组织结构与运行保持适度的协调,加强慈善组织能力建设与数字技术更新迭代,促进慈善事业秩序与活力的匹配,做到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和监管到位,在中国式现代化建设进程中确保慈善事业行稳致远。

慈善组织治理与监管机制存在的问题

第一,权利与义务的不对等。根据常识,慈善组织享受什么权利,就应该履行相应的义务,权利与义务应该是对等的。但现行的法律法规政策基本上是给予慈善组织的权利少,而要求慈善组织履行的义务特别多,由此导致权利义务总体失衡。这一现象导致的直接后果是社会组织缺乏被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动力。据最新不完全统计,在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注册的社会组织,总共为90万个,而慈善组织只有12026个,其中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有2759个,另有已领取公募资格证书的红十字会有1348个。从社会组织登记认定为慈善组织的数量仅占百分之一左右的比例来看,社会组织在用脚投票,对现行的慈善法律政策,尤其是慈善政策的执行来说是一个较大的挑战。

第二,结构与运行的不协调。慈善组织治理结构不够完善,理事会与执行团队决策与执行职责区分不明显,不少组织理事会形式性和虚置性较强,无法发挥重大事项决策功能,执行团队自我裁量权较大。这一结构问题导致慈善组织运行不畅,执行团队的项目运作缺乏指导、监督,出现项目预期目标与项目执行之间存在一定程度的差距,最后项目产出无法达到预期的效果。慈善组织结构与运行的不协调,对其合法性和有效性产生负面的影响。

第三,能力建设与技术手段的不相称。面对不确定性的慈善外部环境,慈善组织能力在原有基础上仍有提升的空间。慈善组织决策能力、领导能力、组织能力、协调能力、动员能力、捐赠关系维护能力、营销能力等在慈善活动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但在现实运行中,大部分组织协调、动员、营销等方面能力与预期的要求还存在着较大的差距。慈善组织各项能力欠佳的背后是由于数字技术运用普遍不足。据我们团队开展的中国大型慈善组织数字化问卷调查,约三分之一的慈善组织较好地进行了数字化建设,三分之一的慈善组织数字化建设处于一般水平,而三分之一的慈善组织数字化水平较低,究其主要的原因是不少慈善组织负责人对数字化最新技术不熟悉和不理解,没有把数字技术放在特别重要的位置。在数字时代,技术能力的滞后导致慈善组织其他能力也难以有效提升。

第四,秩序与活力的不匹配。慈善组织相关法律政策对组织行为有较严格的规定,从制度层面尽量避免慈善组织出现重大失误和瑕疵,但同时又导致另一种状况,严格的规制和各方面详细的规定造成慈善组织没有相对可选择的行动自由,无法针对复杂多变的外部环境及时有效地作出回应,出现慈善组织“规范有余”和“活力不足”的现象,影响慈善事业的创新性,无法充分满足社会期待。

第五,信息公开与监管机制的不到位。根据《慈善法》相关规定,慈善组织有义务公开相关的慈善信息,但有些慈善组织只是开展低度的信息公开,信息披露速度较慢;同时,信息披露环节较多,信息公开渠道衔接性弱,造成信息公开在时间上严重滞后。而且,对慈善组织的基础规范和财务规范监管较多,但对慈善项目、慈善品牌、慈善活动的过程性监管较少,政府监管、媒体监管、公众监管和慈善组织自我监管还没有形成系统性合力。

慈善组织治理与监管机制的优化措施

充分发挥慈善事业在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中的积极作用,通过优化慈善组织治理与监管机制,实现国家权力和社会权利之间的有机衔接,协调整合慈善组织治理与监管机制的不同面向,切实解决慈善组织、政府和社会公众关注的社会痛点,强力推进中国慈善事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第一,保持慈善组织权利与义务的均衡性。通过赋予慈善组织更多权利,充分调动社会组织,尤其是慈善组织参与公共事务的积极性。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修改为契机,在法律条款上保持慈善组织权利与义务的均衡性。同时,在相关的政策措施上,把慈善组织权利落到实处,扩大慈善组织登记认定的范围,简化获取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和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的程序,做到慈善信托真正实行备案制,鼓励慈善组织根据相关规定自主决定慈善财产保值增值渠道,真正享受到法律规定的为慈善事业所提供的金融政策支持,做大做强慈善事业。

第二,决策机构与执行机构合作协调。根据科学管理的原理,强化慈善组织法人治理结构,决策机构真正履行决策权,确保决策机构与执行机构职责清晰,执行机构严格根据决策机构所确定的预期目标任务开展活动。决策机构与执行机构合作协调,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公益需求。提高慈善组织的社会资本,树立慈善组织品牌机构、品牌项目、品牌人物。为了确保慈善组织结构与运行的协调性,动员更多的慈善组织参加社会组织评估,提高慈善组织的合规性。

第三,适配慈善组织能力建设与技术手段。为了完成既定的目标与任务,慈善组织的能力建设显得特别重要。慈善组织除拥有一般社会组织的能力外,还需要掌握慈善组织特有的资源整合、公益营销、捐赠人服务、协调民主等方面能力,正是这些特有能力,才使慈善组织在各项活动中脱颖而出。通过慈善行业组织和高校研究机构加强对慈善组织的定期培训,在加强能力建设的同时,注重对数字技术的培训,在慈善组织负责人中重塑数字技术的意义和价值,利用技术升级带动慈善组织各方面能力建设,做到慈善组织能力建设与技术手段的适配,促进慈善组织更好地适应数字社会的新形势和新方向。

第四,解决秩序与活力的矛盾。慈善组织的秩序与活力是一对矛盾体。如果没有一定的规范,慈善组织就会出现混乱,但规范繁多,又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慈善组织的主观能动性,影响到慈善组织的自主裁量权,无法根据具体情况及时快速地回应公众需求。因此,国家应采取政策措施,将部分公共事务职能委托或授权给慈善组织,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使慈善组织拥有相应的事务处理权限和资源,解决秩序与活力的矛盾,使慈善组织在市场经济和社会文化发展中勇立潮头,真正起到服务国家和社会的作用。

第五,慈善组织遵守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慈善参与主体自治自律。《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要求慈善组织遵守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履行各项公开义务,包括募捐方案的报备制度、品牌项目的评估制度、关联交易行为的具体内容等。在政府监管、第三方监管、媒体监督、公众监督等多种监管方式基础上,应把行业监管作为监管重点,由慈善行业组织负责慈善组织的行为准则制定和日常活动规范引导,减少政府的直接介入管理,做到慈善参与主体的自治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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